所有副本的核证,应由持牌或注册人士、太平绅士或专业人士 (如 :会计师、律师、公证人及特许秘书)加以验证。特别说明情况下,文档必须由专业人士(例如,会计师、律师、公证人或及特许秘书)核实签署。
证明人应在文件的复本上签署并写上日期(在下方以大楷清楚列示其姓名),并于当中清楚注明其职位或身分。证明人应说明该复本文件为正本文件的真确复本(或具类似效力的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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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证监会准则,为适当地核实客户的身份,需向本公司提供由客户在香港持牌银行开立的账户所签发的支票及由本公司将有关支票兑现 (该支票的数额不得少于 10,000港元,并须载有该客户在身分证明档上所显示的姓名; 及由该客户签发的支票上的签名,必须与上述开户表格的签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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